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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废汽车新规处罚措施需进一步明确

 
  报废汽车回收行业毕竟与汽车行业产业链其他环节有很大不同,为了防止行业发展陷入混乱,新版《管理办法》规定了多处处罚措施。比如第十八条规定,未取得资质认定,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,由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、“五大总成”以及其他零部件,没收违法所得;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,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。
 
  不过,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,在我国以往的处罚规定中,违法所得一般是按照利润进行判定。吴青说:“违法企业一般会在账面上‘做手脚’,仅从账面上看利润非常低,如果按照以往的利润判定方法,即使实行2倍~5倍的处罚,对违法企业也不会产生太大的威慑作用。”
 
  报废汽车违规处罚力度较轻将不足以震慑违法企业,在我国机动车年检中已有过类似的惨痛教训。近年来,我国对于机动车尾气排放造假企业加大了处罚力度,在处罚过程中,不再按照利润而是按照货值进行处罚,有力地震慑了违法企业。“行政处罚金额如果不能超过违法所得,就不能遏制违法冲动。新版《管理办法》中提出的‘违法所得’需要进一步明确。利润与货值金额相差很大,只有按照货值进行处罚,才能起到警示作用。”
 
  新版《管理办法》顺应了我国汽车市场发展形势,在管理方式上也有了突破,由以往的事前管理向事中事后管理转变。总体来看,新版《管理办法》将利于行业健康发展,也将极大地促进我国汽车消费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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